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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政府印发关于建立残疾儿童 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8/12/13 浏览次数:77

近日,黑龙江省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决定建立《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提出,到2020年,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残联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格局,基本实现残疾儿童应救尽救。到2025年,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供给能力显著增强,服务质量和保障水平明显提高,残疾儿童普遍享有基本康复服务,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意见》的实施,将为我省有康复需求的0-6 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提供相应的康复救助。救助内容包括以减轻功能障碍、改善功能状况、增强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能力为主要目的的手术、辅助器具配置和康复训练等。残疾儿童监护人可向残疾儿童户籍所在地(居住证发放地)县(市、区)残联提出申请。康复费用经市(地)、县(市、区)残联组织审核后,由同级财政部门与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服务机构直接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