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黑龙江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改革完善仿制药供应保障及使用政策的实施意见》正式公布。
在促进仿制药研发上,《实施意见》对获得国家重大专项或重点研发专项的项目,按国际财政资金实际支持额度的10%予以配套支持,原则上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科技型企业取得仿制研发药技术成果后,按上一年研发投入的10%,最高补助不超过300万元;对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重点实验室和企业院士工作站,每年选择遴选一批发挥突出作用的,每个单位给予资金支持50万元。
在提升仿制药质量疗效上,《实施意见》提出,要引导和鼓励省内生产企业通过技术改造,生产仿制药,确保仿制药的标准和质量;通过药品GMP认证检查、跟踪检查、专项检查、飞行检查和监督抽查等手段,加强对药用原辅料和包装材料的质量监督管理;在对药品全生命周期的监管中,针对重点领域和重点品种所查出的数据造假、偷工减料、掺杂使假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严肃查处、严厉处罚,并向社会公开。
在完善支持政策上,《实施意见》包括了将仿制药及时纳入采购目录、促进仿制药替代使用、发挥基本医疗保险的激励作用、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和价格政策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