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黑龙江省出台《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实施意见》中规定,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非婚生育说明,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未办理收养登记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当事人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按照规定办理收养登记,凭申领的《收养登记证》、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常住户口登记。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的人员,本人或者监护人可以凭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失踪(死亡)的生效判决书,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农村地区因婚嫁或外出务工多年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未在其他地方落户的,可以在原户口注销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造成的无户口人员,可以向原迁出地公安机关申请补领、换领户口迁移证件,凭补领、换领的户口迁移证在拟迁入地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此外,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在国内非婚生育、未取得其他国家国籍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具有我国国籍的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的非婚生育说明、我国公民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需要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