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燃煤污染防治条例》将于6月1日起正式实施,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也因此成为在全国首个出台燃煤污染防治条例的城市。该《条例》明确提出,燃煤生产、加工、储运、购销、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规定的燃煤质量标准,不得生产、加工、储运、购销、使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燃煤。哈尔滨市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要向社会公开燃煤质量标准。燃煤销售单位、使用燃煤的工业企业和供热(包括自供热)单位应当建立燃煤管理档案,并在自燃煤采购合同签订或者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将燃煤采购合同、发票、煤质报告单等有关采购数量和煤质信息抄送所在地的区、县(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市场监管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将燃煤质量纳入年度抽检计划,对销售、购买和使用的燃煤质量进行抽检。抽检结果要向社会公开。未按照规定对燃煤质量进行抽检、燃煤销售单位逾期抄送燃煤采购数量和煤质信息或者所抄送信息不准确、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燃煤等违反《条例》的行为,都将受到相应处罚。
《条例》还同时明确,哈尔滨市政府应当制定燃煤消费总量控制规划,确定燃煤消费总量控制目标,逐步降低燃煤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重,实现燃煤消费总量负增长。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污染、低热值燃煤项目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