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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休未休年假应三倍付酬

发布日期:2015/12/11 浏览次数:74

黑龙江省日前出台《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意见》。按照《意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按照工作年限不同分别可享5天、10天、15天等带薪年休假,带薪年假至少两年安排一次。 

按照《意见》,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应当保证工作人员享受带薪年休假。工作人员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享受带薪年休假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享受带薪年休假10天;满20年的,享受带薪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及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带薪年休假天数。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带薪年休假天数的;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两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等情况,不享受当年的带薪年休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