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区域信息 > 黑龙江信息
返回

黑龙江:三类毕业生可获求职创业补贴

发布日期:2015/08/05 浏览次数:323

黑龙江省政府日前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规定对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残疾、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在毕业离校前发放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对高校毕业生从事灵活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按规定给予2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意见》强调加强失业风险预防和调控。失业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由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调整为1.5%,个人缴费费率由本人工资的1%调整为0.5%。在该省参加失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生产经营困难、向社会承诺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可以申请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稳定岗位补贴,用于富余人员生活补助、单位及职工社会保险补贴或转岗培训补贴。确需裁员的,应制定人员安置方案,妥善处理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接续,裁员方案需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依据兼并重组政策规定,支付给企业的土地补偿费优先用于职工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