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黑龙江省工信委、省财政厅等五部门联合下发《黑龙江中小型工业企业贷款周转金管理办法》。该办法旨在帮助黑龙江省中小型工业企业缓解融资困难,有效防范和化解流动资金断裂引起的风险。
贷款周转金在管理和使用上实行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的方式,坚持“择优扶持、有偿使用、控制风险”的总体原则。由省财政厅负责贷款周转金的预算安排和资金监管工作,会同省工信委选择业务范围广、服务能力强、管理水平高的省级政策性融资机构作为贷款周转金业务运行平台。贷款周转金使用期限最长不超过30天;同一企业每年申请贷款周转金不超过2次;申请额度不高于企业当期应当归还银行贷款额度的80%,最低额度为300万元,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贷款周转金实行有偿使用,由企业向周转金运行机构按资金使用额每日万分之三缴纳手续费。借款企业如果未按期偿还贷款周转金,由周转金运行机构每日按逾期未还本金的千分之一加收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