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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出台深化行政复议制度改革若干意见

发布日期:2014/12/30 浏览次数:302

日前,黑龙江省出台关于深化行政复议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健全行政复议与信访、行政监察、行政诉讼衔接,“民告官”的审理机制更加完善。

  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至少要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专职行政复议人员应当具备与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相适应的品行、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并取得相应资格。

  为健全行政复议与信访、行政监察、行政诉讼的衔接,黑龙江省规定,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后,当事人不服,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符合受理条件的,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并公正审理。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后,当事人不服,不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复议决定已生效后,又向信访工作机构或者有关部门进行信访投诉的,信访工作机构或者有关部门不予受理。

行政复议机构、信访工作机构、行政监察机关和法院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共同研究解决重大行政争议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