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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出台疾病应急救助制度

发布日期:2014/10/17 浏览次数:302

黑龙江省日前出台了《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实施细则》(试行)要求,凡在全省境内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就医的急重危伤人员中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医疗费用的患者,医疗机构对其紧急救治所发生的费用,可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补助。

细则明确,对无法查明身份患者所发生的急救费用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支付;身份明确但无力缴费的患者所拖欠的急救费用,先由责任人、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等各类保险、公共卫生经费,以及医疗救助基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等渠道支付,无上述渠道或上述渠道有缺口,再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给予补助;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不得用于支付有负担能力但拒绝付费患者的急救医疗费用。

同时,细则要求医疗机构对救助对象实施救治中,按相关标准及诊疗规范合理用药,合理施治,防止过度医疗,杜绝骗取和套取救助基金行为。对拒绝、推诿或拖延救治,及工作人员虚报信息套取基金、过度医疗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