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边境地区贸易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近日在黑龙江省实施,对部分边境贸易外汇管理措施进行了相关调整。为进一步畅通结算渠道,《通知》允许个人、边贸企业边境贸易项下出口收取外币现钞,同时简化现钞结汇手续,企业填写《境内收入申报单》,凭商业单据(合同或发票)和出口货物报关单即可办理现钞结汇或入账手续。《通知》还允许特许机构办理货币兑换业务。边境地区货币兑换业务过去只有外汇指定银行办理,为进一步打击外汇黑市,促进金融市场良性竞争,允许经批准的特许机构开展毗邻国家货币收付、兑换等业务,其外币买卖差价可自主确定。此外,《通知》针对边贸企业生产经营的特殊性,对边贸企业实行差异化管理。外汇局对边境贸易外汇收支实行专项管理和监测,放宽相关监测指标,为符合条件的边境贸易企业设置特殊标识,制定相关差异化管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