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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直机关超标准差旅费不予报销

发布日期:2014/03/31 浏览次数:285

日前,黑龙江调整了省直机关差旅费标准,为加强和规范我省省直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印发了《黑龙江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就省直机关出差审批、差旅费开支标准及规定、财务报销和监督问责等内容作出详细规定。
   《办法》规定,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制度,出差须按规定报经单位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同时,严格开支标准。差旅费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按规定等级乘坐城市间交通工具。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城市间交通工具。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办法》要求,出差人员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住宿和购买机票等支出应当按规定以公务卡方式结算。财务部门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办法》强调,出差人员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公款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
   《办法》要求,各单位作为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的责任主体,要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履行对所属预算单位监督检查责任,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省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省直单位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问题责令改正,涉及违规资金的,予以追回。《办法》适用于省直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省直事业单位,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省直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