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黑龙江省政府出台《黑龙江省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办法》共七章三十七条,分别从队站建设、职责任务、训练与执勤、保障措施和责任监督等6个方面,明确了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和管理的具体办法。
《办法》明确了各级政府和发改、民政、财政、住建、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对做好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管理的主要责任。
《办法》明确了应组建政府专职消防队、单位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的条件,规范了队站、消防车辆、器材、消防人员防护装备配备标准,规定了招录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单位专职消防队员、志愿消防队员和消防文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办法》规定了政府专职消防队所需经费由政府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根据经济发展情况确定工资水平,并确保与高危职业相适应。消防车(艇)纳入特种车辆(艇)管理范围,免收通行费。
《办法》规定了政府或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监督下级政府或单位建立专职消防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