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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简政放权 取消和下放16项职责

发布日期:2013/12/27 浏览次数:234

近日,黑龙江省出台了《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按《规定》要求,新组建的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简称省卫生计生委)将承担主要职责18项,取消和下放职责16项,整合、承接、加强职责12项,设置机构22个。
   根据职能转变,我省卫生计生委将取消7项职责,包括取消医师资格认定许可;取消生产消毒剂和消毒器械卫生许可;取消化学品毒性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职责;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要求,减少对所属医疗机构的微观管理和直接管理,落实医疗机构法人自主权等。下放助产技术服务执业许可及人员资格认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及人员资格认定、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认定、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审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等9项职责。
  《规定》明确,省卫生计生委承担的18项主要职责包括贯彻执行卫生和计划生育、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法律、法规以及标准、规章,统筹规划与协调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负责组织实施疾病预防控制规划、计划免疫规划和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负责职责范围内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和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监督管理,依法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负责食品企业标准备案,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预警和交流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国家药物政策,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执行国家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的管理制度,提出我省基本药物价格的政策建议;组织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建立公益性为导向的绩效考核和评价运行机制,建设和谐医患关系,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