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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出台"新工业17条"

发布日期:2013/11/21 浏览次数:236

日前,黑龙江省工信委、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等11个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促进全省工业经济稳定增长的若干政策措施》,其中包括鼓励企业增加生产、帮助企业开拓市场、缓解企业资金压力、减轻企业负担等措施。
   《措施》规定,黑龙江省将支持、鼓励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市场、有效益的企业增加生产。对2012年实现工业总产值和销售收入分别达到5至10亿元、年增长20%以上,总产值和销售收入分别达到10至50亿元、年增长15%以上,总产值和销售收入分别达到50亿元以上、年增长10%以上,且年税金同比增长的制造业工业企业,分别按销售收入增长部分的2%。对企业给予奖励;对2012年新建工业项目投产且纳入统计的企业,投产当年工业总产值超过0.2亿元、1亿元、5亿元和10亿元的,分别奖励企业经营者2万元、5万元、10万元和50万元。
    对地方经济贡献大,产品市场好、订单足,上下游产业带动力强,但流动资金出现阶段性紧张,支持后可实现较大或稳定增长的重点企业,按利息的一定比例给予补贴;鼓励担保机构对发展前景好的企业提供新增担保贷款,通过提高风险补偿代偿标准的办法予以支持。鼓励企业向市场融资。
   《措施》规定,对地方经济贡献大,暂时遇到困难的企业,经审核认定,可缓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企业所得税,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征收企业“探头税”和“过头税”。对连续亏损3年,拖欠税金、欠发职工工资6个月以上,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牵头、财政部门配合审核,地方政府批准并报省政府备案后,可在2012年年内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同时,加大行政事业性收费监督查处力度,凡收费标准有上下限的,一律按下限标准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