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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完善政策性金融对科技创新的支持作用

发布日期:2013/11/07 浏览次数:288

 一、通过财政投入,借助市场化运作机制,调动、引导更多社会资金进入科技创新领域,扶持具有较好市场前景和发展潜力的成长型科技企业发展壮大,使政府资金以有偿的、放大的方式运用于科技创新领域。
   二、针对一些行业的重点企业或特殊项目实施贷款贴息,以缓解企业创新活动的融资困难,鼓励更多的金融机构开展科技创新型小微企业金融服务。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对技术水平高、带动能力强、产出见效快、发展后劲大并符合节能、环保、安全要求的科技成果项目加大信贷支持力度,促进具有黑龙江特色的产业集群的快速形成。
   四、发挥财政资金的协同效应。一是建立战略性新兴产业科技项目贷款风险补偿奖励制度,对1年期以上的新兴战略性科技项目贷款、科技贷款余额同比增长20%以上的商业银行给予一定的风险补偿资金。二是政府直接参与认购中小企业集合信托基金。三是财政出资专门设立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基金。四是财政对支持科技创新企业的担保机构给予资助,对担保机构为创新型企业独立担保或联合担保的担保费和因担保发生代偿的净损失按一定比例予以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