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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出台意见强化最低生活保障

发布日期:2013/10/08 浏览次数:31

黑龙江省近日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意见》中要求各地要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定期报告制度,定期开展核查,将不符合条件的及时退出保障范围。对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三无人员”,可每年核查一次;对短期内收入变化不大的家庭,可每半年核查一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成员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原则上实行城市按月、农村按季核查。
  同时,还将力争到“十二五”末,全省建立起较为健全的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各乡镇、街道要建立城市社会救助“一站式”服务大厅,形成集救助受理、审核审批、公开公示等功能为一体的“一站式”服务新模式。各地要公开最低生活保障监督咨询电话,有条件的地方要以市(地)为单位设置统一的举报投诉电话,各级政府及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最低生活保障信访事项之日起60日内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