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综合运用各项政策措施和服务手段,力争使每一名有就业意愿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在年底前实现就业或参加到就业准备活动中。
二、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实名制管理和服务。各级人社、教育部门及高校要建立合作机制,共同做好高校毕业生离校前后的信息衔接和服务接续。要以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为重点,建立“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信息库”,实行网络化实名制管理。
三、搞好困难高校毕业生和少数民族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要将困难家庭和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作为帮扶的重点,认真开展摸底排查,掌握困难家庭和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愿望、求职意向、培训要求、专业特长、家庭生活状况等情况,建立“一对一”帮扶机制,对其进行分类帮扶。从2013年起,对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给予每人800元的一次性求职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列支。加大高校毕业生就业彩虹工程实施力度,深入挖掘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公益性岗位,安置离校后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并落实好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继续做好少数民族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帮扶和指导工作。少数民族地区招录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在少数民族地区的国有企业招用员工,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少数民族高校毕业生。要吸纳一定数量西藏、新疆受援地高校毕业生就业,并将到我省求职的受援地高校毕业生纳入就业扶持政策范围。
四、鼓励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认真组织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技能就业专项活动,动员国家级重点以上技工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对有培训意愿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开展免费就业技能培训、企业上岗前培训和创业培训,使其掌握就业或创业的专项技能和实际能力,培训合格率力争达到90%以上,培训后的就业率达到90%以上。引导高校毕业生在生产和服务一线实现技能就业、技能成才,落实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等政策。对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的,按规定发放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探索建立地方普通高校与技工学校合作的校校联合机制,实现学历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有机结合,为社会培养急需的实用人才。
五、大力开展就业见习活动。深入挖掘见习岗位数量,扩大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规模。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单位评估工作,积极吸纳一批规模较大并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企事业单位作为就业见习单位,为有见习意愿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见习机会和载体。进一步强化对见习工作的管理,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积极引导和鼓励各地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适当提高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本生活补助标准,其中省就业专项资金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予以补贴。围绕就业见习期限、见习单位安全管理措施建设、见习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购买情况、代缴比例设置等方面情况开展专项检查,规范见习单位的行为。鼓励、支持各类企业参与见习活动,按规定在税收缴纳等方面落实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