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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长春市出台房地产去库存15条新政

发布日期:2016/05/03 浏览次数:83

日前,长春市出台《关于进一步促进住房消费稳定房地产市场的若干意见》,共15条。意见指出,居民购买商品住房涉及子女九年义务教育的,在符合长春市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政策的前提下,入学条件按购房人办理商品房合同备案之日计算。 

货币化安置比例不低于50%,并在6个月内购买商品住房的棚户区改造回迁居民,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金额(不含搬迁奖励)10%的购房奖励。鼓励农民进城购房,进一步简化农民租购房屋落户手续,享有与市民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就业、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等公共服务权利。扩大住房公积金使用范围,取消以家庭拥有自住住房套数作为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条件限制,职工家庭结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可再次申请贷款,但累计不能超过3次。调整个人购房税收政策,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大力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建立住房租赁信息服务平台,推行统一的租赁合同示范文本,为自然人和企业租赁房屋提供服务。支持房企利用库存商品房置换农民原有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