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财政厅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吉林省委、省政府关于脱贫攻坚的决策部署,发挥职能作用,主动作为,科学谋划,强化投入保障,推进统筹整合,完善政策措施,加强资金监管,(采取四项措施),支持做好脱贫攻坚工作。
一、完善和强化财政资金政策保障机制。加大省级财政对贫困地区转移支付力度,扩大对革命老区的财政转移支付规模。对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投入予以倾斜。继续加大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投入力度,从2016年起,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连续5年每年增加1亿元。“十三五”期间累计增加15亿元,根据脱贫攻坚计划列入年度预算统筹安排使用。同时,进一步完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因素法分配办法,资金分配向国定贫困县、国标贫困人口倾斜。继续下放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审批权限,全面落实扶贫目标、任务、资金、权责“四到县”制度。突出强化实绩考核的正向激励作用,对扶贫工作年度考评结果优秀的县市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上给予奖励和倾斜;鼓励具备条件的贫困县提前“摘帽”,对提前退出的,按照退出次序予以奖励,在2020年以前国家和省级原有扶贫政策保持不变。严格落实贫困地区公益性建设项目取消县级配套资金政策。
二、加大部门相关资金和政策统筹力度。按照省委、省政府的要求,会同相关部门优化相关专项资金支出结构,加大资金、项目和政策的统筹力度,每年筹措资金5亿元,通过支持基础设施建设、发展生产、易地扶贫搬迁脱贫、生态保护、发展教育、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和社会保障兜底等,最大限度向贫困地区、贫困村、贫困人口倾斜,促进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推动贫困人口精准脱贫。其中,在支持易地扶贫搬迁脱贫方面,省财政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易地扶贫搬迁住房建设给予适当补助,并组建省扶贫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作为省级易地扶贫搬迁投融资主体,对其承接的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易地扶贫搬迁政策性贷款,在中央财政贴息90%的基础上,再给予10%的贴息补助。在支持发展教育脱贫方面,将国家连片特困地区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扩大到全省8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省级财政承担80%的补助资金。在支持医疗保险救助脱贫方面,对贫困人口参加新农合个人缴费部分由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予以资助,将贫困人口全部纳入重特大疾病救助范围,适当提高贫困人口新农合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和大病保险报销比例。对通过产业扶持和就业帮助无法实现脱贫的贫困人口,纳入低保体系,将所有符合条件的贫困家庭纳入低保范围,实行政策性保障兜底。
三、支持市县探索和创新财政扶贫方式。要求市县围绕精准脱贫目标,统筹安排省下达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采取担保、小额信贷、贷款贴息、康复贴息、产权股权投资、村级互助等多种形式推进扶贫开发工作,注重运用市场化办法,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等模式,创新扶贫资金使用方式,撬动更多的信贷资金、社会资金投入扶贫开发。鼓励和支持县(市)加大扶贫资金整合力度,以县为主要平台,有效整合各类财政资金、信贷资金、社会资金等扶贫资金,“打捆”使用。以重点扶贫项目为载体,统筹整合目标相近、方向类同的相关资金,按照各自的资金管理办法,集中捆绑使用,解决突出问题,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进一步强化扶贫资金的监督管理。全面推行扶贫资金公示公告制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年度使用计划、支持的项目内容和资金额度都要进行公告、公示,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继续实行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防止挤占、挪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问题的发生。切实发挥乡镇财政部门就近监督优势和作用,加强对扶贫资金建设项目的巡视、检查。把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作为财政监督检查的重点,对扶贫资金长期闲置沉淀的坚决收回,对挤占挪用、虚报冒领、挥霍浪费扶贫资金的行为坚决查处,严肃财经法纪,保障资金在阳光下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