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吉林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了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吉林保监局等五部门联合出台的《吉林省医疗救助实施意见》。
《意见》扩大了救助对象范围,除特困供养人员、城乡低保对象等重点救助对象外,还包括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残人员和重病患者以及因病致贫家庭中的重病患者;并明确规定重点救助对象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自付医疗费用,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上部分救助比例不低于70%。
《意见》还对特殊疾病救助和大病门诊救助作了详细规定。在特殊病救助方面,重点救助对象,个人政策范围内自付医疗费用封顶线内全额救助;一般救助对象参照住院救助标准执行。在大病门诊救助方面,重点救助对象,个人单次门诊政策范围内自付医疗费用400元以上部分给予不低于30%比例救助;一般救助对象按住院救助标准执行。各类直接医疗救助设统一封顶线,重点救助对象不低于2万元,一般救助对象不低于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