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5月1日起开始施行。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规定,落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营利性养老机构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有浮动幅度的标准按下限征收;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享受居民生活类价格;使用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按居民用户的70%收取。
政府应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保障城市“三无”老人和农村五保对象免费,孤寡、失独、高龄以及失能、半失能等经济困难老人在同等条件下低于其他社会老人收费标准,入住公建民营养老机构或政府及其部门与社会力量合作、合资养老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