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吉林省出台了《关于促进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实施意见》,《实施意见》对依法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用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各类用人单位要认真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加大对用人单位的补贴、奖励和惩处力度;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工作;各司其职,共同促进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等5个方面提出了要求,并部署了22项具体任务和工作措施。
《实施意见》要求,各级党政机关要逐步建立岗位预留制度,从2015年起,未达到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的单位,要按照规定的比例设定和预留出残疾人的岗位,提出招录计划。各级党政机关在招录公务员时,除特殊岗位外,不得额外设置限制残疾人报考的条件,对残疾人能够胜任的岗位,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录用残疾人。招录机关专设残疾人招录岗位时,公务员主管部门要给予放宽开考比例等倾斜政策。
《实施意见》还要求,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加大监察执法工作力度。要加大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的奖励力度,鼓励用人单位吸纳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