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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加强政府性债务融资成本控制

发布日期:2014/04/21 浏览次数:58

严格限定融资成本。依靠财政性资金偿债的建设项目,融资利率上浮比例最高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30%,努力降低融资成本。对上浮比例超出贷款基准利率30%的融资计划,各级财政部门一律不予核准。

  审慎选择融资方式。审慎选择融资租赁、中期票据等融资方式,严格禁止使用信托等理财产品融资方式。对符合法律或国务院规定可以举借政府性债务的公共租赁住房、公路等项目,确需采取代建制建设并由财政性资金逐年回购(BT)的,必须根据项目建设规划、偿债能力等合理确定建设规模,落实分年资金偿还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