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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规定一类会议一般每年不超5个

发布日期:2014/02/09 浏览次数:292

日前,长春市政府出台了《市政府全市性会议管理暂行规定》,从今年起施行。《规定》强调,要坚持厉行节约、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的数量、规模和格次。
    按照《规定》要求,长春市政府全市性会议实行分类管理、计划控制、逐级审批。
    一类会议。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召开,由市政府相关部门承办的,要求县(市)区、开发区和市直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会议。一类会议原则上每年不超过5个,不超300人参会。
    二类会议。市政府决定召开的,要求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直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会议。二类会议,原则上数量每年不超过8个,会期不超过半天,参会人员不超过200人。
   三类会议。部门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要求县(市)区、开发区和市直有关部门分管负责人参加的会议。三类会议,原则上只允许市政府综合部门以市政府名义召开此类会议,每年不超过1次,会期不超过半天,参会人员一般不超过150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