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吉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改后的《吉林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下称《条例》),该条例将于2013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该《条例》主要呈现出四大亮点:一是明确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主体:“省、市(州)、县(市、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领导机构及其办事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同时还明确“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机构的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检察机关”。二是细化了预防职责。《条例》要求“预防职务犯罪实行领导责任制,并列入各单位年度绩效考核的内容。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第一责任人,其他负责人依据其分工负直接领导责任。”三是明确了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职责,要求建立由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机构领导下的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分析预防职务犯罪的形势和任务,研究提出预防职务犯罪的政策措施,确定预防职务犯罪的组织协调、综合规划等重要工作。四是将预防工作的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省、市(州)、县(市、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领导机构及其办事机构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给予保障,实行专款专用和专项管理”。明确了预防职务犯罪日常工作所需经费的来源,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经济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