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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出台规定:对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最高将罚3万元

发布日期:2013/09/18 浏览次数:337

日前,长春市政府办公厅下发《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自查自报工作管理办法》和《长春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经营分类分级监督管理办法》,根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1、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2、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3、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4、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5、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6、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