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辽宁省政府发布了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等立改废情况和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文件要求,取消调整行政职权521项。其中:取消74项,下放(含委托下放)各市行使58项,合并180项,增加85项,调整规范54项行政职权子项,明确以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28项,转为内部管理事项42项。
在取消调整的行政职权事项目录中,对暂住证的收缴、会计资格认定、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等行政职权事项均在取消之列。
据省委编办介绍,此次调整规范省直部门行政职权具有“弱审批、强监管、明责任”的特点:“弱审批”,即拟取消下放(含委托下放)的行政职权中,行政许可占拟取消下放总量的49%,对持续简政、提高放权“含金量”、科学规范管理具有积极意义。“强监管”,即拟增补的行政职权中,行政处罚、行政强制57项,占拟增补总量的69%,主要是根据法律法规立改释需新增的行政职权,充分体现了各部门依法行政意识的进一步增强,也符合中央关于“法定职责必须为”和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改革要求。“明责任”,即对拟委托下放的50项行政职权,逐项明确了相关免责情形和追责情形,确保委托下放后责任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