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辽宁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残联印发了《辽宁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这标志着辽宁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工作已步入更加科学化、规范化的轨道,必将有力地促进残疾人就业等权益保障。
《实施办法》分5章、共29条以及3个附件,从征收缴库、使用管理、法律责任等几方面对全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工作进行了规范,并废止了6年前出台的《辽宁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办法》。
同以往规定相比,《实施办法》主要体现了以下特点:一是明确了征缴对象。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所有用人单位,均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二是规范了审核方式。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必须经过残疾人就业机构审核,未经审核视为未安置。三是扩大了管理范围。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人员,均可列入残疾人管理范围。四是调整了使用结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可用于残疾人职业康复、辅助性就业、残疾人救济补助等多个方面。五是建立了公示制度。用人单位应当就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及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