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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减免部分小微企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发布日期:2015/05/22 浏览次数:33

辽宁省残联、财政厅、地税局联合下发文件,对部分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新登记注册的小微企业,符合免征条件的,自工商登记之日起免征36个月残保金;2015年1月1日前登记的小微企业,符合免征条件且自工商登记之日未满36个月的,免征不足月份的残保金。 

办理免征的小微企业持免征期限内证明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有效凭证(工资手册、社保缴费凭证等)、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在年审期内到所在地残联审核。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对申请免征残保金的企业登记注册时间、免征期内每月企业在职职工人数等进行核定,录入年审管理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