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全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领域的第一部地方性法规,今年2月1日起,《辽宁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正式施行。
《条例》规定,除政府组织安装建设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社会公共区域安装技术防范系统;单位和个人在临近社会公共区域安装具有视频采集功能的技术防范系统,监控范围不得超出其不动产使用区域;禁止在宾馆客房、集体宿舍寝室、公共浴室、更衣室、卫生间以及针对居民住宅窗口、门口等涉及他人隐私的场所和部位安装、使用具有视(音)频采集功能的技防系统。
《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拆除、损坏技术防范系统,不得中断或妨碍技术防范系统的正常使用,不得删改、破坏技术防范系统的运行程序和运行记录。技术防范系统的使用单位应建立技术防范系统使用中所采集的信息资料的查询、调取、登记和保密制度。
按照《条例》规定,买卖或者违法使用、传播采获信息或擅自提供、复制、翻拍、删改、隐匿、毁弃采获信息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3万元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