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区域信息 > 辽宁省信息
返回

辽宁:出台《关于加强领导干部日常监督的若干意见》

发布日期:2014/11/19 浏览次数:24

  日前,辽宁省出台了《关于加强领导干部日常监督的若干意见》,建立健全强化预防、及时发现、严肃纠正的日常监督机制,进一步加强了对领导干部的日常监管。

   《意见》对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和重要事项管理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通过随机抽查和重点抽查两种方式,对领导干部报告的婚姻、房产、配偶移居国(境)外、经商办企业、投资非上市公司、投资或持有股票期货基金等情况进行核查,对不如实填报或者隐瞒不报的,不得提拔任用、不得列入后备干部名单,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意见》规定,实行干部重要情况报告制度。党政领导干部包括退(离)休的领导干部,本人或其配偶、子女因涉嫌犯罪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羁押、立案侦查等重要情况、重大问题,必须由干部本人或相关单位党委(党组)及时向组织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