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法制办日前公布了《辽宁省旅游条例》,其中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职工带薪休假制度,采取措施鼓励职工利用休假和法定节假日出行旅游。
《条例》规定,旅游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促进旅游产品向观光、休闲、度假并重转变,旅游项目的改建、翻建、扩建规模和风格,应当与区域文化、民风民俗、传统格局以及现存周围景观相协调,不得破坏旅游环境和生态资源。
《条例》规定,属于国家AAA级以上景区和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以及地质公园、森林公园、湿地公园、水利风景区以及旅游度假区的,其连接交通主干线的旅游道路应达到二级以上公路标准。省、市和有关的县人民政府应提供并完善旅游公共服务,在公共交通枢纽、商业街区、大型文化设施、高速公路服务区等游客密集区域,设置公益性旅游咨询设施,在通往主要景区的交通路口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旅游指示标识,在旅游景区设立导览标识、交通引导标识和安全警示标识等。
《条例》规定,旅游经营者不得假冒其他旅游经营者的注册商标和质量认证标志,擅自使用其他旅游经营者的名称;不得制造和散布有损于其他旅游经营者商业信誉的虚假信息;不得向旅游者提供虚假或者模糊的旅游服务信息或发布虚假广告;不得欺骗、胁迫旅游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业务往来中,不得账外给予佣金或收受回扣。
《条例》规定,调整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旅游景区、景点门票价格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听证,防止任意涨价。景区内有多处景观或者游览项目的,应当分别设置单一门票和价格低于单一门票价格总和的联票、套票,并同时向旅游者公示,由旅游者自主选择购买。禁止向旅游者强行出售联票、套票,或者以有偿搭配其他产品、服务的方式售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