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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单独"再婚家庭可再生个"感情孩"

发布日期:2014/07/29 浏览次数:22

7月28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修正案草案》,进一步完善全省的生育政策。《修正案草案》落实了“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单独”再婚家庭生育“感情孩”政策,取消“女方年满26周岁方可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生育间隔限制,提高独生子女的奖励标准。
   《修正案草案》规定,只有一个子女,且女方年龄已满26周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过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双方均为少数民族;一方是国家确定的人口稀少的少数民族的;双方均为海岛居民,且连续在海岛居住5年以上(含5年)的;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其中一方残疾,且残疾程度相当于残疾军人5级以上(含5级)标准的;一方为残疾军人,且残疾程度为5级以上(含5级)标准的;经市级以上病残儿医学鉴定小组鉴定,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或者第一胎双胞胎(含多胞胎)子女均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市以上公益性医疗机构认定可以再生育的;同胞兄弟只一人有生育能力的;农村居民中有女无儿户的所有女儿和女婿均为农村居民,其中招婿的只生育一女的。
    再婚一方已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要求生育时,女方不受年龄已满26周岁限制。
   《修正案草案》对原条例中的相关规定作出修改,即在4种情况下允许再婚家庭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是,再婚前双方分别已合法生育或者收养一个子女,且夫妻有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二是,再婚一方已有两个子女,且均为合法生育或者收养,另一方未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
    三是,夫妻中作为独生子女一方未生育子女,另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双方婚后生育一个子女且家庭只有该子女的;
    四是,夫妻一方属丧偶再婚,且双方再婚前均已合法生育或者收养一个子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