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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下月起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提升

发布日期:2014/06/27 浏览次数:33

近日,从辽宁省人社厅获悉,省政府发布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决定整合新农保险和城居保险制度,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辽宁省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都可以在户籍地参保。
   《意见》坚持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拓宽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渠道,强化长缴多得、多缴多得的激励机制,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完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支付政策。
   《意见》规定,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构成。参保人按照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意见》指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基础养老金全部由政府承担,国家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辽宁省从今年7月1日起调整基础养老金标准到每人每月7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