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区域信息 > 辽宁省信息
返回

辽宁:出台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发展规划

发布日期:2013/12/26 浏览次数:138

辽宁省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发展规划》日前出台,《规划》提出,采取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保障全省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实施。
   一要加大对农村基本公共服务支持力度。进一步加大公共资源向农村倾斜力度,新增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要优先投向农村基本公共服务项目。
   二要推进落实主体功能区基本公共服务政策。对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区域,要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和财政投入,保障不因经济开发活动受限制而影响基本公共服务水平的提高。
   三要加大对困难地区基本公共服务支持力度。进一步加大对辽西北等贫困地区、民族地区的基本公共服务财政投入和公共资源配置力度,政府基本公共服务投资项目优先向这些地区倾斜。
   四要明确划分各级政府的事权和支出责任。省级政府要加快制定全省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和地方政策法规,以及对市级和县级政府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进行指导、监督、考核与问责。市级和县级政府具体负责本地基本公共服务的提供以及对基本公共服务机构的监管。
   五要优化公共财政支出结构。各级政府要优先安排预算用于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并确保增长幅度与财力的增长相匹配、同基本公共服务需求相适应。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加快完善省以下转移支付制度,充分发挥省级财政转移支付有效调节省内基本公共服务财力差距的功能。省、市级政府要采取多种方式,增加对县级政府的转移支付,建立县级财力长效保障机制,增强基层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能力。
   六要扩大基本公共服务面向社会资本开放的领域。在政府实施有效监管、机构严格自律、社会加强监督的基础上,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同时探索向非公立基本公共服务机构购买服务的灵活机制,促进基本公共服务机构公平竞争。
   七要提升社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实施社区服务体系建设工程,以居民需求为导向,加强基层公共服务资源整合,因地制宜建设社区综合公共服务设施,加快建设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并建立专业人员引领志愿者服务的机制。
   八要建立综合协调机制,协调解决规划实施中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的重大问题。有关部门积极抓好制度完善、政策制订、督查考核和相关指导服务工作,并根据规划制订本部门的实施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
   九要健全基本公共服务水平科学评估指标体系和评价报告制度,由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和监督检查,牵头组织开展终期评估,并向省政府提交评估报告,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完善基本公共服务管理问责机制,增加基本公共服务绩效考核在政府和干部绩效考核中的权重。增加基本公共服务预算透明度,规范资金使用。
   十要完善基本公共服务监督机制,规范并引导政府和公共服务部门的职责行为。强化对基本公共服务供给决策及运营的监督,通过开展基本公共服务社会满意度调查,保障公众参与监督的权利。通过引入社会中介机构,建立外部评估机制。通过强化对公共部门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效率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