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为有效约束低保经办人员及相关人员职务行为,防止优亲厚友,搞“人情保”、“关系保”等违规违纪行为,出台《低保备案管理办法》。
《办法》规定,低保经办人员、社区(村)低保工作人员、社区(村)党组织和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申请低保救助时需进行备案。申请低保救助家庭成员与低保经办及相关人员有近亲属关系的,申请时应主动向乡镇(街道)如实申明并备案;低保经办及相关人员有近亲属接受低保救助的,应主动向乡镇(街道)申报并备案。县级民政部门对单独登记的备案对象进行重点核查。低保经办及相关人员有近亲属申请低保救助时,在受理申请、民主评议、审核审批过程中应主动回避。违反规定不进行备案的,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