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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向城区下放49项经济管理权限

发布日期:2013/10/08 浏览次数:141

《中共沈阳市委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向城区下放经济管理权限的实施意见》日前出台,《实施意见》正式向9个城区和省级以上开发区、高新区下放了7个方面49项经济管理权限。这49项权限中,有行政审批(包括许可)权限30项、核准权限4项。主要包括:区域内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区自主投资城建项目、社会事业项目核准,区域内总开发建设规模在20万平方米以下房地产项目核准等13项项目管理权限;除重点区域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等3项规划管理权限;由城区行使一级土地开发职能、负责辖区内集体土地征收、除重点区域外的土地资产处置、国有土地登记发证等4项土地房屋管理权限;环境影响评价、竣工环保验收等7项环境保护管理权限;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公用安装工程的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等12项建设管理权限;市政基础设施维护、园林绿化管理、市容管理、牌匾设置审批等9项城市管理权限;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继续实行市与区共享的土地出让金管理权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