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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工作的若干规定》

发布日期:2013/09/27 浏览次数:360

辽宁省日前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工作的若干规定》。《规定》共11条,主要包括6个方面的内容:有关国家机关要高度重视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工作,全面推进人大代表与人民群众联系的具体要求,对代表与人民群众联系工作提供保障、创造条件,对代表的监督激励,密切国家机关与人大代表联系以及对人大代表的要求等。
   其中,对推进人大代表与人民群众联系的具体要求,草案规定:直接选举的人大代表的照片、通信地址、联系电话等要在原选区街道 (社区)、乡镇、村屯固定公共场所向选民公布。街道(社区)、乡镇要确定固定场所、固定时间定期安排直接选举的人大代表接待选民。间接选举的人大代表要首先联系原选举单位一定数量或一定区域的人大代表,保证人民群众的诉求向有关国家机关传达渠道的畅通,联络方式要向原选举单位人大代表公布。
   关于代表之家,草案规定:直接选举代表的“代表之家”一般要建立在街道(社区)、乡镇和村委会办公场所,长期固定;间接选举的人大代表“代表之家”设立地点也要便于活动。“代表之家”所需经费财政部门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