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食品安全黑名单制度》日前出台,《制度》中提出,各级监管部门及食品安全办通过食品安全投诉举报、新闻媒体报道以及食品安全日常监管等方式和渠道收集应列入黑名单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信息,非监管部门收集的信息通报监管部门,由监管部门予以认定。
各级监管部门可将每期列入黑名单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有关信息向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金融机构、进出口管理、旅游管理等部门进行通报,将企业信用与金融机构信贷、食品进出口、重大活动、旅游食品保障及行业扶持等政策挂钩。列入黑名单的期限,原则上为一年,黑名单期限届满时,未再发生应列入黑名单的不良行为的,由市级监管部门予以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