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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政府出台意见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发布日期:2013/08/28 浏览次数:78

《辽宁省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意见》日前出台。其中《意见》规定了要建立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制定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建立全省统一的居民家庭收入经济状况核对信息查询平台,并负责全部政府救助对象的家庭收入核对工作。
    《意见》规定要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动态管理。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积极介绍推荐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就业,鼓励有劳动能力的保障对象通过劳动就业、诚实经营获得收入,脱离贫困。县级民政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根据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报告,对保障对象实施分类管理,定期开展核查。
    《意见》提出要完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与就业联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与扶贫开发衔接机制,鼓励积极就业,加大对有劳动能力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就业扶持力度。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城市失业困难群众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时,应当先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向登记失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提供及时的就业服务和重点帮助;对实现就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可以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
    《意见》同时提出要切实加大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资金投入。省财政最低生活保障补助资金要重点向保障任务重、财政困难地区倾斜。省民政厅、财政厅要建立最低生活保障绩效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与分配最低生活保障“以奖代补”资金挂钩;“以奖代补”资金要占到省级最低生活保障补助资金的一定比例,对工作绩效突出地区给予奖励。《辽宁省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意见》日前出台。其中《意见》规定了要建立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制定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建立全省统一的居民家庭收入经济状况核对信息查询平台,并负责全部政府救助对象的家庭收入核对工作。
    《意见》规定要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动态管理。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积极介绍推荐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就业,鼓励有劳动能力的保障对象通过劳动就业、诚实经营获得收入,脱离贫困。县级民政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根据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报告,对保障对象实施分类管理,定期开展核查。
    《意见》提出要完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与就业联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与扶贫开发衔接机制,鼓励积极就业,加大对有劳动能力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就业扶持力度。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城市失业困难群众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时,应当先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向登记失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提供及时的就业服务和重点帮助;对实现就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可以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
    《意见》同时提出要切实加大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资金投入。省财政最低生活保障补助资金要重点向保障任务重、财政困难地区倾斜。省民政厅、财政厅要建立最低生活保障绩效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与分配最低生活保障“以奖代补”资金挂钩;“以奖代补”资金要占到省级最低生活保障补助资金的一定比例,对工作绩效突出地区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