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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五部门出台意见:有性侵"前科"的不得担任教职人员
发布日期:2019/9/29   浏览次数:684   【返回列表

日前,四川出台《关于做好预防未成年人遭受侵害工作 促进“平安校园”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规定,有性侵“前科”的不得担任教职人员;学校发现相关线索要履行强制报告义务。   

《意见》要求,学校要对拟招聘的教师、学校行政人员以及保安、门卫、保洁员等是否存在性侵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开展入职审查,并对已招聘的上述人员开展全面筛查,若有“前科”,将不予聘用;公安机关要建立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信息库,积极协助教育部门及中小学、幼儿园开展入职查询工作。   

针对性侵案件隐蔽性强的特点,《意见》确立了强制报告制度,要求学校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的线索,应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和教育部门;对侵害学生的案件瞒报、谎报的,要依法依规处理。学校还要建立举报机制,及时纠正教职员工不良行为。与此同时,民政部门要督促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发现农村留守儿童脱离监护、疑似遭受不法侵害等情况,应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和主管部门强制报告。   

《意见》对各部门的教育引导职责作了规定,比如学校要将性生理、性心理、性健康、性保护纳入义务教育课程体系,深入推进“法治进校园”;检察机关要深化青少年法治教育基地建设,开展法治教育实践活动,将预防不法侵害、防止校园欺凌暴力等作为法治宣传教育的重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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