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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出台设施农业用地新政
发布日期:2020/6/15   浏览次数:1025   【返回列表

近日,黑龙江省自然资源厅和省农业农村厅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促进现代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设施农业用地类型和负面清单。

《通知》规定:设施农业用地属于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实占补平衡;作物种植设施不破坏耕地耕作层的,可以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不需补划;破坏耕地耕作层,但由于位置关系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划。畜禽水产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划。明确规定“生产设施用地根据生产需要确定,辅助设施用地规模适度控制”。作物种植的辅助设施用地规模由原政策10亩以内扩大到30亩以内,以此满足黑龙江省垦区现代农业发展需求。特别规定允许采取多层建筑从事畜禽养殖,辅助设施比例适当提高。看护房继续执行“大棚房”专项清理整治标准,统一控制在单体、单层,占地面积最多不超过40平方米。

《通知》规定:设施农业用地主体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一致、签订用地协议后,直接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将备案材料汇交至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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