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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多部门联合发布实施细则 随迁子女在津上学有新规定
发布日期:2022/9/15   浏览次数:496   【返回列表

从市教委获悉,近日,市教委会同市公安局、市人社局、市规划资源局、市住建委发布了《天津市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在本市接受教育实施细则》,从公布之日起实施。该细则明确了本市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在津接受义务教育,报考职业院校、普通高中和普通高等院校等相关政策。

随迁子女是指在本市申领取得天津市居住证的境内来津人员的随迁子女,以及居住证持有人通过积分方式取得本市常住户口后,按照本市投靠落户政策取得本市常住户口的随迁子女。据市教委介绍,去年12月,市政府修订并印发《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按照有关要求,市教委会同相关部门对2016年印发的《天津市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在本市接受教育实施细则》再次进行了修订。

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如何办理转学手续?根据该细则,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转入本市义务教育学校就读的,应到居住证载明的居住地所属区教育行政部门申请登记,相关申请登记要求由居住证载明的居住地所属区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各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本市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办理转学手续。

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应依据本区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申请接受义务教育登记情况,及时调整配置教育资源,将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统筹安排在公办学校就读。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选择在本市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就读的,按照本市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有关规定办理入学手续。

根据该细则,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可以在本市报考职业院校。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报考本市中等职业学校(含五年制高等职业院校)。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在本市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可以报名参加本市高职分类考试专科层次招生。

投靠落户随迁子女报考普通高中和普通高等院校方面,居住证持有人通过积分方式取得本市常住户口后,其随迁子女按照投靠落户政策取得本市常住户口的,可以报名参加本市普通高中招生考试。投靠落户随迁子女转入本市普通高中就读,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居住证持有人通过积分方式取得本市常住户口后,其随迁子女按照投靠落户政策取得本市常住户口,且满足本市高考报名政策要求的,可以报名参加本市普通高等院校招生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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