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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出台22条规定,下月起将对科研失信行为"零容忍"

发布日期:2020/10/22 浏览次数:72

近日,四川省于制定印发了《四川省科学技术厅科研失信记录实施细则(试行)》。 《实施细则(试行)》将于2020年11月1日起实施,试行期2年。该细则共四章,对科技厅主管、主办的各项省级科技活动中存在的科研失信行为,从责任主体、认定主体、性质界定、记录与管理、试行期等方面提出了22条具体规定,为依法依规开展科研诚信记录提供了制度遵循。 

《实施细则(试行)》覆盖了科技厅主管、主办的所有省级科技活动,包括省级财政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咨询评审、立项、实施、绩效评价等管理实施环节,以及科技创新基地(平台)建设、创新资质(含高新技术企业、瞪羚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等)备案、科技奖励、职称评定、技术服务等。对在上述活动中存在失信行为,经认定后,科技厅对相关责任主体的失信行为信息进行客观记录。 

值得一提的是,科技部文件主要针对严重失信行为,而四川省出台的《实施细则(试行)》增加了对一般失信行为的界定和记录。对科研失信行为按轻重程度分为一般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并对各类责任主体失信行为的具体表现进行了分条定性描述。其中,一般失信行为有11条,严重失信行为有20条,强化了科研“底线”和“红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