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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部分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权限下放市县两级

发布日期:2014/05/29 浏览次数:209

5月27日,四川省环保厅下发《关于下放部分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权限的通知》。经省政府同意,省环保厅决定将部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下放到市、县两级环保部门,以简政放权、提高环境管理效能。
    四川省下放部分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权限,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环保部的有关规定。国家和省对分级审批权限有特别规定的,不在下放之列,其环评审批权限保留在省级环保部门;跨行政区域建设项目和行政区域之间对环境影响有争议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其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审批权限下放至市(州)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是部分交通、市政、文教、卫生和工业类建设项目。根据省政府授权,今后省环保厅将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环保状况,适时调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
    今后,省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将由所在地市(州)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其试生产(含试生产延期),并在做出审查决定的7个工作日内报送省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跨行政区域建设项目和行政区域之间对环境影响有争议建设项目的试生产备案申请审查除外。